修改原始凭证有什么罪

如题所述

修改原始凭证涉嫌偷税漏税行为。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偷税的定义“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1. 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2.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单位犯罪 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4.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5.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6.税务、海关、银行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本罪犯罪人相勾结,构成本罪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7.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扩展资料:


案例:

深圳市森鑫源公司董事长梁玉森和总经理饶颂华合谋以“两套账”偷税,并授意公司会计饶惠清和赖妹华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其手法包括在账簿上少列收入、成本核算不实、挂往来账不结转等,在2002年至2003年经营期间共偷税60多万元,所偷税税款已占其应纳税款额的3成以上。

深圳地税局依法对森鑫源公司作出了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132万元的处理,随后还于今年初把这起偷税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龙岗区法院日前经审理后认定,这4名企业人员的行为已构成了偷税罪,其中董事长梁玉森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罚款55.6万元;总经理饶颂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款20万元;会计饶惠清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罚款5万元;会计赖妹华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罚款5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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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07
  伪造、篡改、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指行为人使用涂改等手法更改凭证的日期、摘要、数量、单价、金额等,或采用伪造印签、冒充签名、涂改内容等手法,来制造证明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为之。这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有作弊的目的,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应从重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2个回答  2010-08-14
  伪造、篡改、不如实填写原始凭证
  指行为人使用涂改等手法更改凭证的日期、摘要、数量、单价、金额等,或采用伪造印签、冒充签名、涂改内容等手法,来制造证明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
  第一、 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制虚假的会计会计凭证的行为。主要表现有:

  (1)伪造根本不存在的经济事项的原始凭证;

  (2)以存在的会计经济事项为基础,用夸大、缩小或隐匿事实的手法进行伪造原始凭证,如制作假发货票、假收据、假工资表等假的原始凭证;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伪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假发票凭空编制记帐凭证的行为等;

  第二、变造会计凭证,是指利用涂改、拼接、挖补或者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的真实内容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涂改原始凭证中的日期、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2)利用计算机、复印机等先进工具,对原始凭证进行二次处理;

  (3)由于会计人员审核不严或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以变造的原始凭证为基础,填制记帐凭证,如根据涂改后的发票编制记帐凭证的行为等。
  上述行为的共同特征是,都是故意违法的行为,即当事人在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而为之。这种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行为,是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一般都有作弊的目的,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应从重制裁,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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