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如题所述

海南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条例的第四章主要涉及奖励与处罚的规定。

对于在无偿献血中表现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条例第十七条明确了表彰与奖励的条件。个人如果累计献血量超过1000毫升,将被各级人民政府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与红十字会认可并给予荣誉。单位和个人在组织献血、采血管理、宣传动员等方面的工作成绩突出,同样会受到表彰。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病人主动献血的行为也将受到嘉奖。

然而,对于采供血机构的不当行为,条例采取了严格的处罚措施。第十八条中,如果采血机构违反规定,对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将被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赔偿受害者,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第十九条的医疗机构,其违法行为将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至5万元或5万至10万元的罚款,严重违法者还将面临更重的处罚。若构成犯罪,同样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任何在采血、供血、临床用血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情况,都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确保责任的明确和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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