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如何登记

如题所述

该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当事人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情况,可提交其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加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如果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经常居所将被视为住所[1]。因此,当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应以经常居住地作为客户的登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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