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互助通常是指大病医疗互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提供,参保者若患有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大病,可通过社会医疗互助提供大病医疗补助。互助医疗就是城市乡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的保险上,为其解决参保医疗患者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所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一种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从而以保障职工们的大病医疗所需的需求。
一、大病医疗互助的重点对象包括:
1.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二、医疗互助保险病种范围
(1)恶性肿瘤;
(2)尿毒症(肾衰竭);
(3)重症肝炎(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
(4)脑中风;
(5)急性心肌梗塞;
(6)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7)每年医疗费用负担2万元以上的其它疑难杂症。
医疗互助和医保的区别
医保是强制性的,而医疗互助是自愿的,用于职工间的互助。它一般来说是个人缴费,具体金额可能因地方政策不同而有所不同。
医疗互助和医保都属于社保范畴,两者可以相互补充,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小病医疗保障,如何参保、缴费标准以当地社保政策为准。大病医疗互助是指城镇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解决参保患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医疗互助制度,以保障职工的大病医疗需求。
法律依据: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统筹协调,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财政部门配合,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城镇低保户家庭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原则: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低标准起步,分类施救,整体推进;应救尽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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