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证零售户卷烟价格卖贵了,烟草专卖局有对价格的管辖权吗?

如题所述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3条,第38条等法律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环节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烟草专卖局有权对烟草专卖品的销售等环节依法进行检查。如果,持证户在销售卷烟的过程中以利用虚假信息或者使人误解(如:经营者擅自篡改价签使消费者产生误导)等方式高于建议零售价(亦称:统一零售价)的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违反《烟草专卖法》第1条的立法宗旨和《价格法》第14条等法律规定。针对持证人高价出售卷烟的行为,烟草专卖局有权采取以下两种措施:

1、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十四条第1款,《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章)第44条第10项等规定,烟草专卖局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2、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第44条规定,烟草专卖局有权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第7条等规定,依法进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法律)

第一条 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制定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行政法规)

第十四条第一款   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企业、个人进行检查。经检查不符合《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四十四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法律)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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