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太高速东段拆迁标准

如题所述

根据《太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太政征(20219号)、《太湖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太政征[20222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太湖至蕲春高速公路安徽段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为了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拟征收集体土地位于晋熙镇九龙村祠堂组、色术组、兴桥组、龙潭组;城西乡凉亭村白石组、新建组、前进组、兴华组、章冲组、兴屋组、大湾组、小湾组、查屋组、凉亭组、胜利组、杨屋组、幸福村黄凤组、徐屋组、蛇形组、孟湾组、新屋组、老屋组、上屋组、大屋组、汪屋组、甲路组、周屋组、门岭组、一心组、金龙组、虎形组、雷塘组,树林村大的组、严屋组、杜家组、丰收组、柳林组、彭岭组;天华镇李杜村周冲组锦鸡村大河组月形组、小冲组、车水组合铺村老屋组、上屋组大屋组、韦屋组、合星组、杨冲组、上黄湾组、牌楼组、新屋组、石冲组、河东组、卢屋组、张冲组,马庙村姜河组、马庙一组、马庙组、东冲一组、东冲二组、查桥组、和谐组、朱河村河东组、河西组、燕窝组、老屋组、小屋组、树堰组、俄形组、小河组、黄苗村黄苗组:刘畈乡乐盛村高峰组、老屋组、松屋组、杨冲组、大屋组、柏屋组、月形组、刘畈村吉河组、凤形组、张屋组,九田村兴河组、胡湾组胡家组、凉亭组、祠堂组、新屋组、双河组、联盟组、九田组、新建组、郑组、和平组、方家组、方山组、马畈村金河组、余屋组、木坪组、金安组、中安组、老屋组、中屋组、龙团组;弥陀镇河口村双河组、塘湾组、南组、河口组、三星组、油坊组、小冲组,弥陀村余家组、大铺组、郭家组、界岭村界岭组、金星组、精华组、方家组、术组境内、征收土地总面积229.9265公顷,其中农用地208.3554公顷(含耕地77.1565公顷)、建设用地195421公顷、未利用地2.0290公顷。涉及永久基本农田56.8084公顷。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结果并报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
本次征收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政(2020]32号)文件执行。征收晋熙镇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3550元/亩,未利用地34840元/亩;城西乡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标准为42480元/亩,未利用地33984元/亩;天华镇、刘畈乡、弥陀镇集体农用地和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1400元/亩,未利用地33120元/亩。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太湖县调整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宜政权[202091号)和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湖县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太政办发(2020]19号)文件执行。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安置方式拟采取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社保安置暂按《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太政办发201312号)文件执行。国家及省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后,按照新政策规定要求的社准执行。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方式按照《太湖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湖至薪春高速公路(安徽段)工程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太政秘(2022)10号)文件执行.
四、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晋熙镇人民政府、城西乡人民政府、天华镇人民政府、刘畈乡人民政府、弥陀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逾期未办理补偿登记的,以晋熙镇人民政府、城西乡人民政府、天华镇人民政府、刘畈乡人民政府、弥陀镇人民政府的现场调查为准.
五、异议反馈渠道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向太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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