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中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利息?

如题所述

《司法解释》对垫资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计算做出了完全不同的规定:1、垫资利息:有约定,从约定,但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无约定,不得主张。法律条文: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2、欠付工程款利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最高限,无约定,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法律条文: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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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4-08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追讨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未约定垫资利息的,发包人等责任方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承包人向法院请求发包人支付垫资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2个回答  2022-01-26
因工程合同无效造成损失的,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法律分析
若对建筑工程合同无效有过错的,就要赔偿对方损失了,例如发包人未经审批导致合同无效的,要适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在实践中,会导致建筑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很多,如发包人没有取得“三证一书”、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等等。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来说,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最重要的是要怎样处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财产应该相互返还,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承担法律责任。但建筑工程的结果往往是不可逆转的,建好就建好了,不可能返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要支付工程款,但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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