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老师您给的专业意见,我明白委托代销商品的账务处理。我意思是,假如会计主体是A公司,他在向B厂进货的时候没有要发票,然后销货给C公司的时候也不会开,就由B厂开票给C公司。那这样就已经构成偷税漏税行为了吧?
追答那这样就已经构成偷税漏税行为了吧?
是的,A公司已经构成销售,不开票可以,但 不纳税就构成偷税漏税了。
如果A进货时没要发票,销售给C时也没开票,且货款也没从A走,等于这次销售行为与A无关,A的行为就不违法,但你们是货款由A收取了,这样就构成A的销售行为了。
还有一个建议,A作为中间人,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中间费),货款给A后,A作为暂存款,然后支付给B(B开票后总要有收入吧,起码要把税款给B),A留下中间费作为收入。
例如,A收到货款1000,支付B 800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应付账款—B 800
主营业务收入 200 (税略)
但,如果留下的金额过高(如,给B200,留下800),存在虚假销售的风险。
“开据了委托A公司收款证明”只能证明货款转给他人,并不能证明你没有销售行为。一般委托收款是三方存在债务债权关系时,相互倒账。
如果B厂开据了委托A公司收款证明,这样还算违法吗?C公司支付的货款时A公司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B厂呢?
追答开委托收款其实是没有用的,因为A要将进货款付给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