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银行汇钱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31日,2014年2月27日为星期五,汇票的最后提示付款期为

一张银行汇钱出票日期为2014年1月31日,2014年2月27日为星期五,汇票的最后提示付款期为

2014年3月2日。
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和民法通则关于期限计算的规定,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为出票日起一个月,按月计算的期限的,为对月对日,无对月对日的,以月末日为最后一日。月末日为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最后的到期日。
具体到这张汇票来讲,出票日为1月31日,提示付款期为自出票日起一个月,由于2月份只有28天,以2月的28日为提示付款期的最后一天,因为2月28日为星期六,银行不上班,顺延到星期一,即3月2日,为此汇票的提示付款期的最后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规定的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
按月计算期限的,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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