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收钱后结账的会计分录

如题所述

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先开票后付款,相关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希望对你有帮助。

  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

  ⼀、收款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存款

  贷:应收账款

  ⼆、解释

  1、销售商品已经将货物交给对⽅,并开出发票,⽆论货款是否收到都应确认销售收⼊。货款尚未收到形成了企业的⼀项债权,记⼊“应收账款”科⽬。(“应收账款”科⽬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回应收账款时,应收账款减少,记⼊贷⽅。分录如上所述。

  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和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个⼈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款项,应当向收款⽅取得发票。因此,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向买⽅交付货物,买⽅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结清货款后,卖⽅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但是实际的在经济交往中,“先开发票后付款”已经成为⼀种⽐较普遍的商务付款⽅式,付款⽅往往以财务⼊账为由,要求收款⽅先开出发票挂账,然后再付款,但这种付款⽅式是存在⼀定法律风险的。

  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最⾼院判决发票是收款证明

  江苏南通⼆建集团有限公司在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提起对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称:2000年7⽉31⽇,双⽅签订了《建设⼯程施⼯合同》。对⼯程的开、竣⼯时间、施⼯范围、⼯程款的给付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南通⼆建依约施⼯,创天公司却违约不按时⽀付⼯程款,双⽅⼜多次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式,但创天公司仍不履⾏付款义务,导致⼯程多次停⼯,合同不能继续履⾏。请求给付⼯程⽋款并赔偿损失。

  创天公司答辩称其中⼀笔244万元款项已经⽀付,有南通⼆建出具的发票为证;⽽南通⼆建认为2001年6⽉12⽇⽀付⼯程款244万元与事实不符,该244万元是创天公司与南通⼆建协商准备付款,并要求南通⼆建先出具发票,南通⼆建于2001年6⽉14⽇开具了发票并交付给创天公司,但创天公司既未付款也未退还发票。

  ⼀审新疆⾼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实付款的事实,也不能证实收取款项的事实,付款⽅付款后应当索取并持有收据,以证明收款⽅已收取该款项,创天公司辩称现⾦⽀付244万元,⼜⽆收款收据证实南通⼆建已收取该款的事实,创天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财务凭证或收据等证据印证已付款的事实。故创天公司仅依据发票主张已付⼯程款244万元的理由不能成⽴,不予⽀持。

  最⾼⼈民法院在⼆审查明的事实与⼀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的情况下,对上述事项的观点是:双⽅争议的244万元应当认定为创天公司已经⽀付南通⼆建。创天公司持有南通⼆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发票应为合法的收款收据,是经济活动中收付款项的凭证。双⽅当事⼈对244万元发票的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创天公司持有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审法院认为发票只是完税凭证,⽽不是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付款事实的存在,曲解了发票的证明功能,应予纠正。

  案例⼆:买家以收到发票作为其已付款的凭证

  上海某甲电⼦商务公司出售办公⽤品给上海某⼄机械公司,双⽅约定⽉结30⽇付款。⼀开始双⽅合作还算顺利,某⼄机械公司在与某甲电⼦商务公司⽉结后,都能按期收到货款,有时逾期付款⼗多⽇,某甲电⼦商务公司觉得还可以接受。后来某⼄机械公司赊购了⼏台打印机和笔记本,达4万多元。双⽅⽉结后,某甲电⼦商务公司业务员照例在30⽇后去收款。其时某⼄机械公司出现经营不善,⽽且对前⼏个⽉的办公⽤品的质量不甚满意,答复说暂时⽆钱,请给予暂缓⼏天,收到下⼀期⼯程款后就⽀付货款。某甲电⼦商务公司业务员按以往做法,把发票交给某⼄机械公司财务。但之后这笔货款久久不见⽀付。某甲电⼦商务公司已经停⽌供应办公⽤品给对⽅,不断催促付款。但对⽅⼀直找借⼝推辞,拖了⼀年多。某甲电⼦商务公司的忍耐到了极限,到徐汇区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机械公司⽴即⽀付拖⽋的货款4万余元及其⽋款期间的利息。某⼄机械公司则提出其已经付款且获得某甲电⼦商务公司的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本案中,原告或者可以申请法院进⾏证据保全,查封被告的会计账本,如果是正规单位,其会计账本上是挂账待付,这笔款是放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官司或者可以赢。但是原告考虑到,⼀来这种证据保全是有成本的,需要交保全费⽤,并且还要提供担保;⼆来被告财务混乱,账⽬都不太规范,做账⽬的随意性很⼤,收到发票后可能根本就不⼊账,对律师的建议未予采纳。最终尽管双⽅在法官的积极推动下,达成调解,原告却不得不承担那些未经核实的莫须有的“产品质量问题”违约责任,最终只收回不到⼀半的货款,为先开发票问题付出了代价。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现实中卖家根据买家要求先开发票存在被认定为已付货款的风险。

  虽然法院有时会考虑到,商务活动中存在“先出发票,后付款”的做法,⽽要求付款⽅提供除发票外的付款凭证,但这⼀般适⽤于⾦额较⼤、习惯使⽤银⾏转账的交易,如果双⽅业务往来的⾦额⽐较⼩,并使⽤现⾦结账的,基本不会存有银⾏转账记录,如果也没有写收据的惯例,也就⽆法要求买家提供反向付款的证明,这点对卖家极为不利。

  那么,实践中企业就可能陷⼊了⼀个两难的地步:先开具发票的话,存在即便实际对⽅不付款,也⼜被认定已付款的法律风险;如果不先开具发票,对⽅⼜不肯⽀付货款,对此问题该如何解决呢?现提供建议如下:

  1、尽量先收款再开票;

  2、如果需要先开票,在签订合同时,直接约定“由于本合同的采⽤‘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付款⽅式,故因本合同业务往来⽽由卖⽅提供给买⽅的任何发票,均不作为付款凭证”;这样,⼀旦发⽣纠纷,该付款条件条款完全可以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式。

  3、尽量采⽤银⾏转账的付款⽅式,如因⾦额⼩、习惯现⾦交易,那务必形成每笔付款均开收据的习惯。

  4、对于没有付款的发票,在发票背⾯写上“未付款”或者“仅付款_____元”的语句;或者要求买⽅提供书⾯的货款未付的对账单或单据(务必要求加盖公章或者财务章,样式可参考下⽅图例);或者交付发票过程全程录⾳并留存。

  案例⼀:未开具发票是否可以作为拒付货款的理由?

  2011年起,⼩曾及其丈夫⼩廖多次向⽼谢购买汽车零部件,双⽅未签订书⾯买卖合同,⽼谢依约向⼩曾交付货物,⼩曾向⽼谢⽀付货款。2015年4⽉29⽇,⼩曾到⽼谢所经营的汽车配件经营部刷卡⽀付给⽼谢1.7万元,并在POS机签购单上签名,同⽇,⽼谢提供⼀份收款收据,上⾯载明:“余⽋壹万伍仟元整”,⼩曾在⽼谢提供的收款收据上签名,确认尚⽋⽼谢货款1.5万元。⽋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付款利息,也没有约定要开具发票。之后,⽼谢据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曾及其丈夫⼩廖⽴即⽀付货款1.5万元。庭审中,⼩曾及其丈夫⼩廖抗辩称⽼谢长期以来均未开具相应发票,其有权拒付讼争货款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买卖合同中主义务具体为卖⽅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买⽅⽀付货款并受领标的物,履⾏开具发票义务并⾮合同的主要义务。在双⽅没有特别约定卖⽅提供发票的情况下,卖⽅提供发票不属于主合同义务,仅是附随义务。因此开具发票的义务与买⽅⽀付货款不能形成对待给付,不能构成卖⽅拒付货款的同时履⾏抗辩权。因此本案中,买⽅仅以卖⽅未履⾏开具发票的义务⽽拒付货款的理由不能成⽴,不予⽀持。  那么,卖⽅据开发票,买⽅该如何维权?对此,依照《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应当开具⽽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全部联次⼀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因此,要求

卖⽅开具发票属于税务部门的⾏政职权范畴,买⽅可向相关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投诉等途径解决。

  案例⼆:发票并⾮双⽅存在合同关系的充分证据

  2014年5⽉,甲公司起诉⼄超市⽀付22万元⽋付货款时并提交了⼄超市开具的发票来证明彼此存在合同关系。⼄超市则辩称,甲公司持有的发票是其根据甲公司要求所代开,实际上双⽅之间并⽆任何合同关系。最终,因甲公司未能提供双⽅存在合同关系的其它证据凭证,说不清楚双⽅之间交易的基本事实,法院最终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请。

  对此,《最⾼⼈民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当事⼈之间没有书⾯合同,⼀⽅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结合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作出认定。”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规避⽅法

  ⼀、发票是已付款的凭证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向买⽅交付货物,买⽅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结清货款。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先开发票后付款”是⼀种商业交易习惯

  “先开发票后付款”在某些⾏业和领域,已为商家们所认同,成为⼀种商业交易习惯,⼴泛存在。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种:

  1、买⽅要求财务部必须在见到发票后才能⽀付货款,以此要求卖⽅先开发票,业务员凭发票从财务部领取货款后付给卖⽅;

  2、买⽅通知卖⽅结账,卖⽅便将全额发票送⾄买⽅,买⽅⼯作⼈员却只先⽀付部分货款,或者要求卖⽅次⽇来取款,或者以银⾏暂时不能办理等种种理由推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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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情形中,有善意的,有恶意的,亦有善意转化为恶意的。

  三、“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法律风险

  基于信赖的“先开发票后付款”交往中,往往缺乏相应的特别书⾯约定或者其他补充材料予以证明买⽅并未付款。当卖⽅为货款起诉⾄法院时,双⽅最基本的信赖丧失,诚信交易变成了诉讼对抗。此时,若买⽅以付款发票证明其已经⽀付货款,卖⽅则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况。

  然⽽,买⽅却迟迟不予付款,⽆奈之下,卖⽅将买⽅告上法庭。法庭上,买⽅称拒绝付款的理由便是卖⽅已向其出具发票,说明全部货款已付清,不同意再付款,发票即为付款凭证,⽽卖⽅⼜不能向法院提交双⽅在结算⽅式有特别约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买⽅确实未曾付清款项。最后,法院只会依法判决驳回了卖⽅的诉讼请求。

  诚然,卖⽅可依法申请证据保全。买⽅是正规企业,其会计账簿上是挂账待付,讼争款项在应付款账户上,只要申请法院进⾏证据保全,查封买⽅的会计账本,只要应付款账户上有这笔款未付,讼争款项有望追回。但是,这种情节形下存在两种弊端:

  1、证据保全需要交纳保全费⽤,并且还要提供担保;

  2、如果买⽅为恶意拒付提前准备或财务不健全,证据保全会毫⽆意义。

  四、“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规避

  “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的法律风险,若要规避这些风险,应当把握如下两点:

  1、⼀般情况,尽量在得款后再开发票;

  2、如若买⽅坚持要求先开发票后付款,可要求买⽅在接受发票的同时,以书⾯形式签下⼀份“先开发票,款未付或款⽇后再付”的单据,格式如下:

  公司(卖⽅):

  今为便于我公司⼊账,收到贵公司送来发票张(发票号,⾦额⼈民币⼤写元),以上⾦额我公司尚未⽀付贵公司,现承诺将于年⽉⽇全额⽀付,⽴此单据为证,以便贵公司记账。

  公司(买⽅)

  年⽉⽇

  这种单据在送发票时要求对⽅签字、盖章,若对⽅表⽰拒绝,应当断然拒绝对⽅“先出发票后付款”的要求,以防后患。

  五、发票的出具管理,有章可循

  发票的管理是有章可循的,发票不能轻易就向对⽅出具。《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中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20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对外发⽣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应当向付款⽅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向收款⽅开具发票。

  ⼀般纳税⼈必须按规定时限开具增值税专⽤发票,不得提前或滞后。然⽽,在现实中,提前常见,滞后亦不罕见。总⽽⾔之,双⽅建⽴在诚实信⽤基础上的商业交易中,最为稳妥的解决⽅式便是依据相关规定,并辅以书⾯⽂字进⾏相关约定。

【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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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企业先开票后付款,相关的会计分录应该怎么做?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希望对你有帮助。

  先开票后付款的会计分录

  ⼀、收款时的会计分录是:

  借:银⾏存款

  贷:应收账款

  ⼆、解释

  1、销售商品已经将货物交给对⽅,并开出发票,⽆论货款是否收到都应确认销售收⼊。货款尚未收到形成了企业的⼀项债权,记⼊“应收账款”科⽬。(“应收账款”科⽬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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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回应收账款时,应收账款减少,记⼊贷⽅。分录如上所述。

  先开票后付款的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和从事⽣产、经营活动的个⼈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付款项,应当向收款⽅取得发票。因此,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向买⽅交付货物,买⽅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结清货款后,卖⽅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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