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退休人员补发工资如何计算个税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交个人所得税按个人工资薪金计算交纳的个人应交的税额,以每月收入额减除免税的应个人负担的“五险一金”等项目,再减去允许扣除费用3500元(外籍人员按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该如何计算1、先从法理角度来讲:《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这里的“每月收入额”是按是按个人实际收到款项时为准的,目前允许分摊到各月进行计算应仅为特定行业或者是如一次性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一次性奖金等有明确规定允许分摊到各月的方可。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关于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定。但也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此有明确规定,如广东(粤地税发[1999]239号)、大连市》(大地税个[1997]101号)。所以地方税务机关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原则上应按实际发放月份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2、从会计处理上来讲:如果会计处理上当月的工资在月计提,按月进成本,虽然没有发放,但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按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的全员申报,,这种情况下,视同企业向员工欠款,会计上列作“其他应付款”核算,等有钱时再一起发放,这是可以分每月应发数来计算个人所得税的。3、建议主动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既然国家税务总局尚无关于补发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统一规定。这时主管税务机关就享受有解说权,来进一步明确,如广东省和大连市。相信税务机关也会“人性化”的具体对待。因为分摊各月来计算本身需要税务机关认可才可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九)偶然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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