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庭审公开直播的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实行现场直播,能增加透明度,使审判活动处于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直接监督之下,有利于审判人员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
除庭审直播外,公开裁判文书也是人民法院推行审判公开工作的一个重点。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的情况制定通过出版物、局域网、互联网等方式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具体办法,逐步加大生效裁判文书公开的力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 庭审公开
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旁听人员应当经过安全检查进入法庭旁听。因审判场所等客观因素所限,人民法院可以发放旁听证或者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等方式满足公众和媒体了解庭审实况的需要。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公开,能够当庭认证的,应当当庭认证。
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独任审判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情况应当公开,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回避。案件延长审限的情况应当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在法庭内或者通过其他公开的方式公开宣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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