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门诊部设置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 5 个临床科室。急诊室、内科、外科为必设科室,

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等为选设科

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 光室、治疗室、处置室、消毒

供应室。

二、人员:

(一) 至少有 5 名医师,其中有 1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二) 每临床科室至少有 1 名医师;

(三) 至少有 5 名护士,其中至少有 1 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四) 医技科室至少有 1 名相应专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三、房屋:

(一) 建筑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

(二) 每室必须独立。

四、设备:

(一) 基本设备:

氧气瓶 人工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气管插管

洗胃机 心电图机

显微镜 尿常规分析仪

血球计数器 生化分析仪

血液粘度仪 恒温箱

电冰箱 X 光机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B 超

药柜、转台、密集架、调剂台

静脉切开包、气管切开包及规定的抢救药品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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