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担保的。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及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当保的。
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
5.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的。
6.主合同无效的。
7.以欺诈方式骗取担保人担保的。
8.以胁迫方式威胁担保人担保的。
9.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
10.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1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