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全文

如题所述

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对省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活动进行管理。条例强调了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需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条例保障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要求他们依法履行义务,同时工会有权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权益。各级政府需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监督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如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资金投入,并设立安全费用用于设备维护、培训、应急救援等。各级政府需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需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对职业危害进行有效防治,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和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同时,企业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职业病患者提供治疗和安置。各级监察机关对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监察,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也在条例中提及。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需迅速组织抢救,并按规定报告。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由相关部门依据事故严重程度进行组织。条例还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以确保甘肃省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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