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关于待岗的规定如下:
(一)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
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二)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三)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待岗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五)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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