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老总一般多大

如题所述

国企领导人的权力到底有多大?从几例个案可窥一斑:

  金堂县酒类实业公司董事长陈朝兴,炮制一套“引资奖励”政策,将本单位由承建方垫支的工程款视为引资,自己给自己发放奖金7.5万元;用土地使用权贷款173万元,亦视为“引资”,发放奖金12万元。
  长城特殊钢公司第三钢厂下属长通实业总公司和长通建筑工程承包公司,其法定代表人均由第三钢厂委派张明德担任。1996年5月31日,张明德利用长钢三厂与两个公司清理脱钩之机,隐瞒公司资产400余万元不报。此后,张明德授意公司出纳分数次将隐瞒的资产转移到其本人、亲属等私人名下。
  2001年7月,川投集团出资成立成都高定律师事务所,时任政策法规室工作人员的谢志伟被任命为高定所主任。此后,谢志伟利用其管理公共财产的职务之便,通过多次转账、伪造合同、虚开票据等手段,把川投集团拨付的资产115万余元化为私有。
  以投资名义开办“寄生”公司、转移国有资产,利用关联交易将国企盈利转移,或借用国企改制之机,对核心盈利资产低价评估,收购者直接获利……国资管理部门虽然制定了大量制度进行规范,但由于种种原因,改制工作仍然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
  “在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中,领导人集企业经营管理决策权和执行权于一身,国企领导人是否廉洁从业与个人素质有很大关系,这是十分危险的。”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周友苏教授指出,对这类企业领导人的制约来自两方面,即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内部职工,但两种制约都有一定局限:前者属于外部监督,很容易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监督难以到位;后者因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后,职工在企业用工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内部监督实质上受到削弱。
  对于已经改制的国有企业,在周友苏看来,仍有必要强化监管。他认为,这些企业即便在内部建立了一套分权结构,但以前厂长负责制的制度惯性和思维习惯仍然会在企业决策
  中自觉不自觉地流露出来,形成监事会和董事会事实上的不平等地位。
  2004年12月12日,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总共列举了35种国有企业领导人可能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现在的任务是,以该规定为基础,设计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预防国企领导人出现不廉洁行为。”会场内外,这个观点已经成为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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