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委托公证的费用如下:
一、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1、金额200万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200万元—1000万元部分,收取0.2%;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收取0.1%。
3、5000万元—1亿元部分,收取0.05%;1亿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二、证明民事协议
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三、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00元。
四、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比率收费
1、20万元以下的按2%收取,20万元—50万元部分按1.5%收取。
2、50万元—100万元部分按1%收取。
3、1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收取;最低收费200元。
扩展资料: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人亦称被代理人,受托人又称代理人,委托人与受托人均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总体而言,委托人须亲自向中国领事公证人提出委托书公证申请,并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委托人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护照、居留证明等),或者法人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
2、与房产委托事项相关的权利证明材料,如房屋产权证明以及产权是否与他人共有的证明材料等。
3、由委托人填写的《公证认证申请表》。
4、由委托人和中国领事公证人共同完成的《公证认证接谈笔录》。
5、由委托人草拟的《委托书》。
6、其他需要出示的材料。
(二)《公证认证申请表》及《公证认证接谈笔录》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及其受托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委托书公证的事项及其用途。
3、申请房产委托书公证的名称。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5、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
6、申请公证的日期。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三)《委托书》的基本内容
1、委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委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2、受托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身份证件、职业、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受托人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全称及简称、法人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称等)。
3、委托原因。其是指委托人不能亲自到中国内地处理有关房产事宜的原因。
4、委托事项。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具体事项。
5、委托权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权利限度,即:是“个项委托”或“全权委托”。
6、委托期限。其是指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理的时间限度,即:写明“起止日期”或“办妥为止”。
7、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其是指委托人是否授权受托人在代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将受托权转让给第三人。如是,其转让委托的权限、期限不得超过原始的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8、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其是指委托人须在其《委托书》的落款处签名(或盖章或捺指纹)并写明委托地点和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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