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实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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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是实际案例。 要六个。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得到法律保障
  案情简介:原告赵××,男,东方机床厂职工,被告都匀开发区新浪浴业(××××洗浴中心),法定代表人卢××,职务经理。2004年3月24日晚8时许,原告与同厂职工王×,朱×一起到被告处洗澡,洗浴完后到被告的更衣室处更衣,因地面上积水太多,为慎滑倒在地,将左手腕摔伤,正常情况下,被告的更衣室地面上都铺有防滑垫子,可在原告摔伤的时候,被告的工作人员来后将原告扶至大厅休息,此后便 没有人来过问,大概过了1个多小时与原告同来的两位同事找被告的工作人员协商,要求被告陪同到医院诊治,被告这才派人陪同原告到黔南州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之后原告与被告商谈赔付医疗事宜,遭被告拒绝。于是,原告于2004年3月25日到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工商局消协投诉,经消协两次调解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2004年6月7日,原告依法向都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5499.10元,都匀市人民法院迎恩法庭于2004年6月24日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损害结果及治疗费用的支出没有异议。但就原告的交通费、误工费支出提出了异议,并辩称其没有构成对原告的侵权,不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一踏进被告的洗浴大厅,决定在被告处洗澡消费,即与被告建立了洗浴的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被告的更衣室地滑,提供的服务行为存在瑕疵,致使原告人身安全受到 损害,左桡骨远端骨折。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仅对原告的交通费、误 工费的支出提出疑议,又不能提供原告自身有过错的证据,故其提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经本院核实:医疗费884.10、交通费110元、误工费酌情补偿75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面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744.10元。案件受理费230元,其它诉讼费300元,合计530元,由原告承担360元,被告负担170元。
  代理人对本案的几点评断意见
  一、本案之所以提起诉讼,其主要原因之一是作为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原告在被告处所受的人身损害是显而易见的,纠纷发生后,原告找被告协商解决医疗费用问题,而被坚持认为其不应当承担责任,这充分说明,作为经营者的被告对自己所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是一无所知,或者是知道而是想逃避责任,因此,原告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在这种情形之下,被告在调解过程中,仍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代理人认为同时还说明了一个问题,作为经营者的原告在这起案件中漠视消费者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至今已是十年的时间了,而且每年的3月15日都 在进行维权宣传,为什么有些经营者对自己的责任和消费的权益还如此的漠然呢?这的确令人感到费解,因此,作为消费者理应勇敢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益,同盟者也对某些经营者敲响法律的警钟。
  二、对于本案的判决结果代理人认为本案从本质上应属于胜诉的,尽管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完全得到赔偿,但就案件的实质而言,明确了法律赋于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责任。因而充分地体现了法律原则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本案中原告所支出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均是全额赔偿,因此,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另外在庭案过程,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这里代理人想说明一点,违反消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以过错为前,只需证明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即可,且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违反有关规定和有瑕疵,即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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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07
1. 案情简介:原告赵××,男,东方机床厂职工,被告都匀开发区新浪浴业(××××洗浴中心),法定代表人卢××,职务经理。2004年3月24日晚8时许,原告与同厂职工王×,朱×一起到被告处洗澡,洗浴完后到被告的更衣室处更衣,因地面上积水太多,为慎滑倒在地,将左手腕摔伤,正常情况下,被告的更衣室地面上都铺有防滑垫子,可在原告摔伤的时候,被告的工作人员来后将原告扶至大厅休息,此后便 没有人来过问,大概过了1个多小时与原告同来的两位同事找被告的工作人员协商,要求被告陪同到医院诊治,被告这才派人陪同原告到黔南州第二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果为:左桡骨远端骨折,之后原告与被告商谈赔付医疗事宜,遭被告拒绝。于是,原告于2004年3月25日到都匀市经济开发区工商局消协投诉,经消协两次调解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经法律审理,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744.10元。案件受理费230元,其它诉讼费300元,合计530元,由原告承担360元,被告负担170元。

2. 2007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谢先托驾驶皖B41656重型自卸货车由孙村驶往南陵,途径S216线26KM+850M路段与行人无名氏(男性,50岁左右),造成行人(无名氏)死亡。繁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先托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2008年6月5日,谢先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我院审查后向繁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但民事赔偿部分因未找到死者家属,未作处理。
2008年12月9日,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原告繁昌县民政局、被告谢先托、被告南陵县顺发汽车运输公司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达成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除已支付被害人无名氏4314元外,另支付无名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9.8万元,谢先托一次性给付无名氏赔偿款1.2万元。
第2个回答  2010-07-30
2007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谢先托驾驶皖B41656重型自卸货车由孙村驶往南陵,途径S216线26KM+850M路段与行人无名氏(男性,50岁左右),造成行人(无名氏)死亡。繁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先托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无名氏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2008年6月5日,谢先托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我院审查后向繁昌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但民事赔偿部分因未找到死者家属,未作处理。
2008年12月9日,本案在法院主持调解,原告繁昌县民政局、被告谢先托、被告南陵县顺发汽车运输公司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达成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陵支公司除已支付被害人无名氏4314元外,另支付无名氏丧葬费、死亡赔偿金9.8万元,谢先托一次性给付无名氏赔偿款1.2万元。
第3个回答  2010-07-28
邓玉娇案,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
第4个回答  2010-08-06
为什么是六个啊,不是八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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