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

如题所述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具体如下;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宅基地继承有以下条件;

1、农村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2、房地一体,继承人继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3、城镇户籍的子女也可以继承。

继承流程如下:

1、注销户籍。农村自建房的继承需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自建房评估。农村自建房继承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等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

3、继承公证。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

4、房屋测绘。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5、继承登记。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继承需要的材料如下:

1、办理继承公证;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分别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和村委会开具继承证明。两个证件分别是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和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2、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

房产继承所需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继承公证,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等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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