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公款的认定(挪用公款怎么判定)

如题所述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种个别情况仍有许多争议。
《刑法》第384条和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将“挪用”公款分为三种形式,即用于非法活动、用于营利活动和挪用后三个月内未返还的。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本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时间限制。这是否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数额大小,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都是犯罪?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非法活动在立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只要进行挪用公款和非法活动,就可以作为犯罪处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盗窃、诈骗,限制量较大,而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挪用公款罪,没有限制量,立法上不协调。因此,主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有数额限制,而不是作为犯罪处理。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给个人进行非法活动体现了挪用公款罪的社会危害性,但这只是一个方面。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性本质主要在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因此,个人进行非法活动不属于挪用公款,不论挪用数额大小,均构成犯罪。行为人挪用少量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挪用数十元、数百元用于赌博、受贿等,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因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但在认定和处理时应适当考虑挪用数额。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号法律规定,凡涉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均以违法行为立案。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所谓“营利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包括生产活动、经营活动等。但这种营利性活动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应该属于前一种情况下的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必须较大,但没有时间限制,也不必问是否达到营利目的。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凡涉嫌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均应立案。
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挪用公款私下在银行支付利息是否属于“个人进行的营利活动”。一种观点认为,私自挪用公款在银行支付利息是有利可图的,但不是业务。因为行为人只是将挪用的公款存入国库,并没有对公款本身造成实际危害,公款也没有进入流通领域,这种行为不应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牟利;第二种意见是挪用公款作为个人储蓄存入银行。挪用的目的是占用公款利息。公款本息都是公款的一部分。挪用虽然是“本金”,但却是“利息”。挪用公款是侵占利益的手段,应以贪污论处;第三种意见是,这种行为应该
关于挪用公款的时间,根据《刑法》规定,大量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或者营利性活动以外的其他目的,必须在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挪用持续三个月以上,会全部定罪吗?有人认为,既然法律有三个月的规定,超过三个月不交就应该构成犯罪。我认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适用于《刑法》特别规定的所有条款。如果犯罪者挪用公款的数额刚好超过较大的标准,时间刚刚过去三个月,那么虽然在事发前没有返还,但在事发后是自愿返还的,可视为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以犯罪论处。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或营利性活动的人,虽然法律上对挪用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能忽视时间的长短,要综合考虑挪用的数额和后果。如果社会危害不大,就不应该定罪判刑。
除挪用公款的时间外,挪用公款数额的确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案件,犯罪人多次挪用公款,有的被退回,有的只退回,有的不退回,有的用后来挪用的公款退回以前挪用的公款。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复杂的。
笔者认为,在以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的立法规定中,下列情形应当分别处理:
1、挪用人出于一种普遍的意图,多次挪用公款给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如果是用上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其数额应从上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中计算,其时间应从第一次挪用开始计算,连续计算挪用时间。
2.被挪用的公款被个人多次使用,在事发前未归还的,或者之前挪用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后归还挪用的,应当将挪用的金额相加确定挪用的金额,挪用的时间只能根据每次挪用的时间计算,不超过3个月的不得累计。
3.多次挪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这两种形式的挪用没有时间限制,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挪用的资金数额上,所以要分别多次将挪用的数额相加,达到犯罪所需数额的,以犯罪论处。
4.如果同时存在法律规定的两种或三种形式的挪用资金,如果几种形式的挪用资金构成犯罪,可以按处罚中最严重的行为定罪,其余行为应视为量刑情节,处罚应适当加重,但不能数罪并罚;挪用资金的几种形式,如果只有一种符合犯罪标准,则认定犯罪行为成立,其余的视为量刑情节。在处理不同形式的挪用时,要注意不同形式挪用的数额不能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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