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准据法适用于什么案件?

如题所述

一、亲子关系的准据法适用于什么案件? 在审理涉外亲子案件中,根据抵触规则的规定而适用的实体法。据以确定案件当事人双方亲子关系(见父母子女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如果成立,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 由于亲子关系的成立有①婚生子女,② 非婚生子女 准婚生,取得婚生子女身份,③ 收养 等3种方式,从而其相应的准据法,也有婚生子女的准据法,准婚生的准据法,收养的准据法。 二、正文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均推定为婚生子女。但对婚前受胎子女是否为婚生,夫死或 离婚 后所生子女在几个月内可以认为是婚生,否认婚生子女的条件和方式, 婚姻无效 时所生子女是否可以认为是婚生,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适用的法律不同,直接影响当事人的身份地位。 以住所地法为属人法的国家,例如英国,以子女出生时父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美国一般依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的住所地法,当双方住所地不同时,可能导致不同的结果。 以国籍为属人法的国家,例如1896年德国《 民法典 施行法》,以子女出生时其母之夫的本国法为准据法。这一抵触规则后来为日本、泰国、意大利等许多国家所采纳。奥地利1978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规定,以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的共同属人法为准据法。法国则依子女出生时母的属人法为准据法,不知其母为谁时,则依子女的属人法。1928年美洲国家《布斯塔曼特法典》、1975年民主德国《关于国际民事、亲属和 劳动法 律关系以及国际经济 合同法 律适用法》,都以子女的属人法为准据法。在以父母的一方或双方的属人法决定子女是否婚生时,如父母在子女出生前已离婚或其父已死亡,则依其离婚或死亡时的属人法。过去一些国家曾认为亲子关系能否成立决定于婚姻效力,因此也曾以婚姻效力的准据法为亲子关系成立的准据法(见 结婚 的准据法)。 非婚生子女包括婚前所生子女及婚姻关系外所生子女。个别国家如新西兰,在法律上不区别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不需要准婚生手续。但在大部分国家,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地位,需要一定的条件或手续。一般有3种方式: ①父母在子女出生后结婚。对于非婚生子女是否因此而准婚生,英国等一些国家以结婚时生父住所地法为准据法,奥地利等国则依父母双方的属人法,双方属人法不同时,依其中更有利于准婚生的法律。法国等国则依结婚时规定婚姻效力的法律,或依父母任何一方的属人法,或依子女的属人法。 ②认领。有的国家规定为生父的单独行为,有的国家规定为生父、生母的共同行为,有的国家还规定认领必须与其生父生母结婚相配合,否则非婚生子女只能取得某些权利,而不能取得婚生子女地位。认领的对象和方式各国也不完全相同。英国等国以认领时生父住所地法为准据法,泰国则适用认领时生父的本国法,波兰等国适用认领时子女的本国法。日本则对于父母和子女分别适用其本国法。 ③请求认领。依当事人请求由法院宣告亲子关系,即寻求或确认生父或生母的行为。是否允许请求认领依法院地法,请求认领所适用的准据法依一般认领适用的法律。 在近几年中,也是会出现一些男女会在婚前进行 同居 ,那么在同居时生育了子女后,也是属于非婚生子女,因为双方没有办理 婚姻登记 手续,所以在办理非婚生子女落户手续时,也是需要先缴纳一定的 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以及实际情况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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