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供水企业负责鉴定和责任承担。
以青岛市为例,依据《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漏水,应当立即报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市供水管理部门或供水企业。供水企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产权和使用者应当保持水表池和水表的清洁和良好状态。当入库水表池损坏或水表池内杂物、污水影响到水表的检查或维修时,业主应当按照供水企业的要求对水表进行维修;供水总水表应按规定定期检查,供水企业应负责对其进行正常维护和更换。如对用户造成损害,用户应予以赔偿。
扩展资料:
城市供水的相关要求规定:
1、供水企业应定期查表量水,按设定的入户用水总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收取水费。如果用户的用水量低于进入家庭的总水表的最小流量值,则按最小流量值收费;当入库水表发生故障时,按用户上一个收费周期的用水量计算本期收费。
2、供水企业应当保证供水不间断。因工程建设、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区(市)供水管理部门或者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止生活用水三日以上的,应当采取临时供水措施。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市政务网-青岛市城市供水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