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苏州医保新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苏州医保报销流程和所需材料报销比例大病保险职工医保: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下同)至4万元(含4万元,下同)部分,支付6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6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7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7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80%。居民医保: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支付50%;4万元以上至6万元部分,支付55%;6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支付60%;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支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支付70%。报销范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1、门诊统筹2、门诊慢性病3、慢性丙型肝炎门诊干扰素α治疗限额补助4、门诊特定项目5、精神疾病门诊、住院6、家庭病床7、住院8、大病医疗救助9、住院医疗费用二次补助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详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1、普通门诊。2、门诊大病。“居民”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仅指放化疗,一般为6个月)、重症尿毒症的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治疗和肾移植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三种门诊大病。“学生儿童”还包括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共六种门诊大病。患有门诊大病的参保居民,需携带本市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院医保办盖章、主任医师签字同意的《门诊大病审批表》,到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门诊大病准入手续。3、住院。4、意外伤害。“学生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基金支付比例支付,凭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到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零星报销。5、住院医疗费补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第二条 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 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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