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车船使用税收费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1、乘用车征收标准

乘用车指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进行征收。 (1)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为1.0升(含)以下的,每辆车征收240元/年; (2)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为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每辆车征收420元/年;(3)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为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每辆车征收480元/年;(4)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为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辆车征收900元/年; (5)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为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每辆车征收1800元/年; (6)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为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辆车征收3000元/年; (7)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为4.0升以上,每辆车征收4500元/年。

2、商用车征收标准

(1)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上20人以下的中型客车(包括电车),每辆车征收900元/年;

(2)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中型客车(包括电车),每辆车征收1020元/年;

(3)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货车,每辆车征收每吨96元/年。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 照1吨计算。

3、其他车船征收标准按照《黑龙江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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