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征税范围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特殊征税范围
(1)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应征):
①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②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然后出售;
③存量房地产买卖;
④抵押期满以房地产抵债(发生权属转让);
⑤单位之间交换房地产(有实物形态收入);
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地产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的房地产权属变化;
⑦合作建房建成后转让。
(2)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情况(不征):
①房地产继承(无收入);
②房地产赠与(对象有限定,无收入);
③房地产出租(权属未变);
④房地产抵押期内(权属未变);
⑤房地产的代建房行为(权属未变);
⑥房地产评估增值;
⑦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关的重组投资、公司制改造、合并、分立中房地产权属变化。
(3)免征或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
①个人之间互换自有居住用房地产,经税务机关核实;
②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
③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④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⑤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