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底前,全市41个试点村基本完成1898户农村住房建设任务,其他规划发展村庄有序推开。
2021年底前,全市41个试点村基本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并陆续交付使用,异地新建试点村启动旧房拆除、土地复垦工作。充分发挥试点村示范带动效应,在全市范围内扩大试点建设范围。
2022年底前,形成较为完备的农房建设规划、审批、监管、验收、办证政策体系,探索出一条具有江阴特色的平衡农房建设资金、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政策路径,全市规划发展村庄全面铺开农房建设工作。
一、基本原则
1.规划统领
2.农户自主
3.节约用地
4.注重特色。
二、重点改革任务
1.强化规划引领作用。
2.制定镇级新农村规划。
3.推进审批服务优化。
4.规范建房规划许可。
5.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
6.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7.充分挖掘空间资源。
8.强化建设过程监管。
9.探索农房办证手续。
10.统筹市级配套资金。
11.多渠道平衡建设资金。
12.加强乡村产业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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