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需要的条件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等。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建设部于2000年3月发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章程、验资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实行分级审批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经资质审查合格的企业,由资质审批部门发给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资质审批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核发资质证书副本若干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