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您确定是否打多了,而非附加的一些赔偿或者是诈骗,一般保险公司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这是因为一般保险公司是不会多赔你钱的,你好好查查你的帐,如果现在的保险是公司通过审核,审核完成,才会给您的赔偿转账到你的个人账户,没有多赔这种说法的。如果确定是转多了,建议还是退还给保险公司,多拿到的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1、 保险公司要是真追究起来可能会引起些诸如法律的问题(官司);
2、 你既输了,同时你又上了保险公司
黑名单;
3、 你赢了,但也上了黑名单。
拓展资料: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
交通事故索赔损失部分可分为人身伤亡损失和财产损失项目。
人身伤亡损失项目
包括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贴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财产损失项目
括车辆维修费用、本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和非经营性车辆使用中断损失等。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各项费用司法解读
1,医疗费
《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
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
《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解释》第
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
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级别,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
4,交通费
《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
《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院伙食补助费
《解释》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7,营养费
参照三期(营养、护理、误工)标准及当地保险公司、法院判决、鉴定书计算。营养费=单价*营养期限,苏州地区可按50元/天计算。
8,残疾赔偿金
《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9,残疾辅助器具费
《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0,丧葬费
《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承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的抚养。
12,死亡赔偿金
《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财产损失部分
财产损失部分需定损,一般需提供相关维修票据或购买时的发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