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门慢政策

如题所述

为增强徐州市参保人员获得感,化解群众“急难愁盼”难题,徐州市对门诊慢性病中的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及门诊特定项目中的恶性肿瘤非放化疗等病种待遇进一步优化,并取消门慢、门特、居民“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选定点政策。
      一、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
      1. 高血压二期原病种限额1500元/年、高血压三期原病种限额2000元/年,合并为“ M03904 高血压并发症”待遇病种限额2000元/年。
      2.糖尿病含并发症原病种限额2000元/年、糖尿病原病种限额1500元/年,合并为“ M01603 糖尿病伴有并发症”待遇病种限额2000元/年。
      3.冠心病(心绞痛) 原病种限额 1500元/年、冠心病(心肌梗塞) 原病种限额2000元/年,合并为“ M04600 冠心病”待遇病种限额2000元/年。
      4.上述6种慢性病鉴定标准不变,按照新病种合并使用。
      二、门诊特定项目
      1.职工恶性肿瘤放化疗原病种限额10000元/年(有效期2年)和职工恶性肿瘤非放化疗原病种限额4000元/年,合并为“M00500恶性肿瘤门诊治疗”病种限额10000元/年,取消有效期。待遇鉴定标准合并。
      2.居民医保政策不变,恶性肿瘤放化疗待遇仍2年有效。
      3.中医门诊部和综合门诊部两类医疗机构可使用“门诊特定项目统筹基金”。
      三、取消门慢、门特、“两病”选定点政策
      1.取消职工医保“享受医保门诊慢性病待遇参保人员应选择1家定点基层医疗机构、2家二级或三级定点医院就医以及1家B级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享受门诊特定项目的参保人员可选择2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1家为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规定。
      2.取消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门特待遇时,可选择1家本统筹区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参保患者应选择1家基层医疗机构享受两病门诊待遇”的规定。参保患者应在基层医疗机构享受“两病”门诊用药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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