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向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吗

如题所述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原则上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出自《关于中央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在第(3)条资金划拨中规定。
《通知》明确,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中央预算单位原则上都应开设零余额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范围。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设立“小金库”。
《通知》还要求,各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取消、停征、减征、免征和缓征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足额入库。
预算单位在实际使用资金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支付方式划分标准自行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
除下列规定外,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单笔支付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及财政部规定的有特殊管理要求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2.未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津贴补贴、离退休费,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改革支出,日常运行的水费、电费、应由单位承担的支付给供热企业的取暖费,需兑换外汇进行支付的支出,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后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预算单位不得违规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法律依据
《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1、按合同约定需向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支出;
2.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住房改革支出、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金,以及符合相关制度规定的工资中的代扣事项;
3.暂不能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等;
4.报经财政部审核批准的归垫资金和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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