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去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应当建立社会保险费欠费清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同解决社会保险费追缴和清欠问题。
用人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连续3个月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愿意解除与该用人单位参保关系的,清缴其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与该用人单位的参保关系即终止。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缴。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连续6个月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核定该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