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员军人是指军队官兵退役回到地方的人员。
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原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复员的基本程序
1、确定复员时机,选择复员方式。复员时机包括战时复员、战后复员,或两种复员方式相结合,以及战时复员和战后复员的具体时机。
2、制定复员计划。内容主要有复员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政策措施、方法步骤、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等。
3、下达复员命令。复员时机和复员计划确定后,逐级下达复员命令和指示。复员命令和指示的内容主要包括复员的必要性,复员组织领导及权限,复员的规模和起止时间等。
4、组织复员实施。军队和政府的各级组织,按照国家的复员命令和指示,依据复员计划,组织展开复员活动。复员过程中,应加强宣传教育和检查监督,全面落实和兑现动员政策,维护社会组织和群众的利益,保护人民群众参加和支持战争的积极性,重建国家动员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