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种类

如题所述

票据行为的种类因票据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出票。出票,也称为发票,是票据创立和交付的基石。出票人根据法定格式制作并签发票据,然后将其交给收款人。出票行为包括两部分:一是“作成”,即出票人填写法定内容并签名,虽然现代票据通常由官方机构印制,但“作成”主要指填写必要信息和签名;二是“交付”,即出票人自愿将票据交给受款人,如非出票人意愿的获取(如盗窃)不属于交付,也不算作出票行为。


背书是票据流通的关键环节。当持票人想要转让票据权利时,会在票据上进行背书。背书是持票人的专属行为,通过背书,票据上的权利会转移给被背书人。背书转让是确保票据权利转移的重要步骤。承兑,仅适用于汇票,是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时承担支付责任的行为。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意味着付款人一定会付款,持票人需要在到期前提示承兑以确保付款。付款人签字承兑则表示对此承担义务,反之,持票人有权追诉。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原承兑人无法进行承兑提示,第三人可以参加承兑,以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这在汇票付款人或承兑人遭遇死亡、逃避或破产时尤其重要。保证,是指票据保证人为了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而进行的票据行为,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但不适用于支票。


最后,支票的付款保障是通过保付实现的。银行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进行保付,一旦注明“照付”或“保付”并签名,付款人即使面对发票人资金不足、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或发票人撤回付款,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扩展资料

票据行为是以票据权利义务的设立及变更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权利义务的创设、转让和解除等行为,包括票据的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行为在内。狭义的票据行为专指以设立票据债务为目的的行为,只包括票据签发、背书、承兑、保证、参加承兑等,不包括解除票据债务的付款、参加付款、追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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