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举例子

如题所述

法律解析: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和中止都会因法定事由在时效完成前产生效力阻碍。二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因法定事由在时效期间内发生,从而影响诉讼时效的完成。然而,它们之间存在明显差异:(1)发生的时间点不同:中断可以在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刻发生,而中止仅能在时效最后六个月内发生。(2)引发的法律事实不同:中断由当事人可以控制的事实引起,例如起诉或请求;而中止则由当事人无法控制的事实引起,如自然灾害或债务人失踪。(3)法律效果不同:中断导致已过的时效期间作废,法定事由发生后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形成两个独立的时效期间;中止则是暂停计算中止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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