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A, C
【考点】认识错误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几个概念的准确理解——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方法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构成要件提前实现等。选项A不是方法错误。方法错误也称打击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形。本案显然不是这种情形。本案是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故意与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选项A正是这种情况,所以本案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由于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既遂(法律原理参见“陷阱点拨”),所以甲仍然构成故意杀人既遂。选项B是因果关系的错误中的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也称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所以选项8是正确的。本题2008年试卷二第3题考过。请考生参阅该题的解析。选项C中,丙并没有认错人,所以他这种错误不是对象错误。这是打击错误,即方法错误。这和对着仇人王某开枪,但击中了王某旁边的李某是一样的。根据法定符合说,丙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很多考生认为D选项是错误的。因为根据具体符合说,丁应当是对其父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仇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但是,《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里还有一句话,很多考生没看到:“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只有在打击错误时,二者才有区别。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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