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学生平安保险

如题所述

人保学生平安保险全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构成:
国寿康健学生、幼儿人寿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位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二、投保范围:
1、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生活的在学校或幼儿园注册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依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不受本款九十日规定的限制),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三、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前所患未治愈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首次参加本保险或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再次参加本保险,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罹患疾病。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二、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七条续保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的十日前,可以提出续保一年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五周岁。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的收费标准或终止本合同的续保。
第八条无赔款优待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且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则投保人在缴纳续保保险费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不续保或不按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续保的,不享受无赔款优待。一、无赔款优待比例如下表:
无赔款续保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及以后各年
比例10%15%20%
二、无赔款优待扣除基准如下:
1.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不变,无赔款优待金额以本年度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
2.若续保时保险金额低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本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3.若续保时保险金额高于上年度保险金额时,无赔款优待以上年度保险金额对应的应交保险费为扣除基准。三、无赔款优待减收保险费金额=扣除基准x无赔款优待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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