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主不在了办结婚证有影响吗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结婚户口不迁没有影响。我国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结婚户口必须随夫/妻迁移。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迁移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同时,各地都规定了结婚后夫妻的随迁规定。以山西省为例,结婚后即可办理夫妻投靠迁移户口。,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限制。,(二)未婚子女、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三)夫妻投靠的,不受婚龄限制。,第六十九条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被投靠人的房屋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权证。,(三)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四)夫妻投靠的需提供结婚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未婚证明,离异子女投靠父母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判决书。,可以。分户只要满足当地的分户政策、分户条件即可,与当事人是否结婚没有必然联系。一般分户的要求有:己成年(满18周岁);自己要有固定的收入;有固定的住处。分户需要的材料有:申请人书面报告;原《户口簿》;新家庭的成员名单及单位证明,或房产证明;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的,可以申请分户、立户。,以《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为例:,第八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址、同一成套合法固定住所内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单身居住的,可以单立为一户。一般住家户以家庭为单位立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第九条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未成年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家庭户户主负责保管本户的居民户口簿,申报与户有关的户口登记,督促户内其他成员申报户口登记。,第十条符合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持下列证明材料之一,向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一)房屋权属证明;,(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国土资源、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相应凭证;,(四)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证明。,我国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结婚户口必须随夫/妻迁移。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迁移户口。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 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 ,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结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 婚姻登记 机关申请 结婚登记 。符合本 法规 定的,予以登记,发给 结婚证 。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婚姻无效 :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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