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材料款进项可以抵扣工程款吗?

如题所述

营改增后,材料款进项不可以抵扣工程款。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用材料款进项税抵扣工程款销项税,但进项税不能递减工程款。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举例说明: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

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

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

扩展资料:

一、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

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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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5-07
营改增后,材料款进项不可以抵扣工程款。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用材料款进项税抵扣工程款销项税,但进项税不能递减工程款。

在建筑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最先涉及到的是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举例说明:
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假设其工程毛利率10%,工程结算成本中,原材料约占55%(建筑材料成本中水泥约占45%,钢铁约占40%,其他材料约占15%),人工成本约占30%,机械使用费5%,其他费用占比不超过10%,假设其全年完成营业收入为11100万元,营业成本9990万元(营业收入和成本均含增值税)。
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
营改增后,人工成本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为870万元[9990×(55%+5%)÷(1+17%)×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1100÷(1+11%)×11%](注:2011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方案里建筑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改为11%.)这样计算,应缴纳增值税为230万元(1100-870),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7-05-07
准确地说,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工程材料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申请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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