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6-10-28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科学回答了什么是和谐社会、为什么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什么样的和谐社会以及怎样建设和谐社会等一系列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重大问题,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共同富裕的战略决策,是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纲领性文件。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重要特征。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我们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胡锦涛总书记在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指出:“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人与人的和睦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国家与国家的和平共处,都需要法治加以规范和维护。”和谐社会首先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民主法治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遵循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制度保障。《决定》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总体要求是,到2020年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的战略目标。根据《决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的部署,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重点应当是建立健全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即“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机制、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健全和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应当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民主等制度的基础上,切实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从多层次、多途径、多形式、多方面扩大人民的依法有序参与,充分发扬决策民主,大力发展基层民主,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应当坚持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的统一,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依法理性维权。
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的极大权威,消除并防止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重视和加强法律的“立、改、废”工作,使之更好地适应于、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大力加强社会立法,使社会立法与经济立法、行政立法协调发展。推进立法的民主化,采取“开门立法”、立法听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保证人民对于立法的民主参与。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技术,强化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提高行政执法的质量、水平和效率。切实加强法律实施工作,努力提高法律实施的实效,把法治建设的重点转移到法律实施上来,使法律实施与法律制定协调发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