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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门(急)诊病历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医院保留病历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方便患者看病报销等随时可以查阅;二是作为科研资料;三是老病号再次住院,可查找病历,方便医生知道患者上次住院期间的病情、用药情况等,在一些疑难杂症的治疗上,医生可以通过查阅过往病历得到经验和启示;四是防止出现医疗官司,由于目前对医院实行的是举证倒置,因此一般医院都不敢毁弃病历。
虽然有明确规定,但各地有些不同。实务中,门诊病历一般都是由病人保管的,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住院病历基本都保存2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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