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在校生数、补助标准和分配系数计算。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中西部地区小学600元/年·人、初中800元/年·人,东部地区小学650元/年·人、初中850元/年·人;在此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北方地区取暖费(逐省核定取暖费补助标准)等政策;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
分配系数:第一档中央分担80%;第二档中央分担60%;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中央分担50%。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在校生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取暖费补助标准)+(寄宿生数×200元/年·人)+(残疾学生数×6000元/年·人)+(农村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数×100-规模较小学校在校生数)×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配系数。
学生营养膳食补助
按照享受政策学生数、补助标准和实际补助天数计算。国家基础标准为4元/天·人;对于地方试点已达到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中央财政按3元/天·人给予生均定额奖补。对于未达到国家基础标准的地区,分档给予奖补。计算方法:补助经费=国家试点学生数×国家基础标准×实际补助天数+地方试点学生数×生均定额奖补标准×实际补助天数。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小学每生每年1150元、初中每生每年1950元;提高寄宿制公办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每生每年:2016年200元、2017年250元、2018年300元;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特殊困难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特殊困难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一般困难和比较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元;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改造补助资金,小学每生每年80元,初中每生每年100元;省试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营养膳食补助符合条件的学生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
资金作用:
主要用于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等,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图书资料购置原则按不少于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10%安排。
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和社会保障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支付外单位摊派的费用,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以上内容参考:南方快报-有补助!江门小学生每年可获1150元,初中生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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