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申请问题

如题所述

军队物资采购是指军队单位使用军费(包括预算外经费),获取装备、训练、建设、工作和生活所需物资的行为。
一、民营企业参与军队物资采购的优势
民营企业在参与军队物资采购方面分成三个层面,一是禁入;二是有资质准入;三是不作限制。国家掌握的原则是突出核心能力,放开一般能力。
民企参与军队物资采购具有4大优势
1、民企进入门槛降低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军队物资采购逐步放开,欢迎地方企业参与竞争,因而只要在“军队采购网”上按提示填报有关资料,无须到采购机构现场送审,就可以注册加入军品供应商库,就有资格参加军队采购活动。
2、军队采购种类增多
军品物资采购种类繁多,几乎涵盖了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另外,今年2月24号,军队采购网以发布了《军队供应商注册登记公告》,军品采购除了早已放开的物资类外,工程类和服务类也进入了军品采购行列。
3、军队采购需求体量大
单就军需品(指给养、被服、装具、日用品等物资)一项,我军每年的采购总量在2000-3000亿左右(不含工程类),集中采购部分约800亿每年,其中服装在60-80亿,后勤装备在40-70亿。
4、军品采购利润丰厚
在军品供应这个行业里,高利润应该是公开的秘密。另外,军品采购的经费都是有军品采购预算做保障,比政府采购还可靠,资金回笼快。
二、军队物资采购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简称“政府采购法”,由9章88条构成。它的颁布是我国采购立法的一座里程碑。它确立了政府与军队采购完整的调整范围、政策目标、基本原则、组织模式以及实施集中采购的方法与程序等等,对于规范政府与军队采购活动,强化采购监督,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都具有相当重要的现实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简称“招标投标法”,由5章68条构成。它对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强行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基本程序、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进行了法律规范。
在军队采购中,招标采购是一种重要的采购方式。规范军队招标行为,调整军队招标采购法律关系,也必须遵守国家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法》是军队采购适用的重要法规之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简称“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由23章428个条款。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4、《军队物资采购管理规定》
是军队各级机关、部队通过国内市场组织实施军队物资采购工作的基本依据。由14章70条构成。主要内容包括军队物资采购管理体制、军队物资供应商资格管理、军队物资采购方式与采购程序等内容。
5、《军队物资招标管理规定》
是军队通过国内市场组织实施物资招标工作的基本依据。共7章61条,明确了我军物资招标工作的目标原则、管理体制、管理范围和运行机制,规范了我军物资招标工作的基本程序、基本职责和基本要求。
6、《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规定》
是军队物资采购合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由6章32条构成。其基本内容包括:合同管理原则与职责、合同订立管理、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统计与整理、合同管理监督检查、采购合同文本格式等。
三、军队物资采购模式与方式
(1)、军队物资采购模式是指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的基本样式,决定着物资采购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方式方法。通常分为三种:第一种是集中采购模式,第二种是分散采购模式,第三种是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
(2)、军队物资采购方式是指每个具体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方法。主要有五种方式,即: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询价和;
5.单一来源方式。
1.符合下列条件的物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物资达到一定规模、无保密要求的;
3.供应商有一定数量、存在市场竞争的;
4.物资通用性强、有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规格要求的;
5.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公开招标有时间保证的;
6.可以以价格为基础做出中标决定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公开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涉及国家安全和军事秘密的;
2.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采购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4.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招标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5.招标后无供应商投标或者无合格标的的;
6.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7.无法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的物资规格和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物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满足原有物资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采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3)、军队物资采购组织体系
军队物资采购实行军委部门、军种、战区级单位和军以下部队三级管理体制,相关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广义的物资采购组织体系包括监管部门、物资采购机构、需求单位、供应商和评审专家队伍。狭义的物资采购组织体系主要指监管部门、物资采购机构。
物资集中采购按照“使用单位提报需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下达计划、物资采购机构组织实施、财务部门集中支付”的程序组织实施。
四、军队物资采购工作基本制度
(1)目标管理制度
军队规定,各单位要定期制订颁发《物资集中采购目录》,凡是向市场采购的物资,只要归集数量大或单项价值高的物资,都要实行集中采购;单位集中采购率(年度集中采购金额/年度物资采购总金额),必须达到80%以上。
(2)计划编报制度
各级应当在年度预算和调整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物资采购部门编报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预算批复后,随时编报需求计划。编制采购需求计划时,凡是有市场竞争的产品,不得指定厂家和品牌。
(3)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内容:法规政策、评审专家条件及名录、入库供应商条件及目录、采购项目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成交公告、投诉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等。
(4)文件审查制度
物资采购文件必须按照权限经物资采购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审核的目的是防止在商务、技术要求和评审办法上设置倾向性、歧视性条款,变相指定品牌或供应商,或为有关供应商中标创造条件。
(5)随机抽取制度
参与邀请中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应当分别从军队物资供应商库和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公开招标应当面向社会公开邀请供应商。
(6)专家评审制度
所有物资采购项目必须按照规定的人数、结构和比例,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对全体参与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商务、技术等方面进行独立的比较和评审,每人出具一份书面评分和推荐意见,形成所有评委签字的评审报告。
(7)现场监管制度
选取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组织评审等关键环节,要由纪检、审计和物资采购主管部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出具监督意见并签字认可。
(8)人员回避制度
凡是与采购项目有利害关系的领导、评委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相关工作。
(9)集中支付制度
纳入物资集中采购的项目,财务部门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列为集中支付,支付货款要凭物资采购机构签订的合同和支付凭证,直接支付供应商,不能凭需求部门的发票支付。
(10)质疑投诉制度
物资采购机构在采购评审工作结束后,成交通知书发出前,要安排7天左右的时间,接受供应商对有关问题的书面质疑,并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五、军队物资采购合同
军队物资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军队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依法订立。特殊情况,经军需物资油料部门批准,可以由采购机构组织军队需求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军队物资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军队物资采购机构或者军队需求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对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将物资采购合同草案报有关事业部门审查,事业部门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对有关经费条款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事业部门。自事业部门收到采购合同草案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事业部门和财务部门均无异议的,物资采购机构与供应商签订正式合同,并将采购合同副本报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
物资采购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事业部门确需变更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涉及经费条款变更的送财务部门审查,无异议后下达物资采购机构,采购机构据此与供应商协商,订立书面协议,报事业部门、财务部门和军需物资油料部门备案;供应商提出变更物资采购合同要求的,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应当与供应商协商提出建议,并及时报告事业部门确定。
军队物资采购机构发现合同履行将损害国家和军队利益时,应当向事业部门提出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建议,事业部门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通报财务部门、军需物资油料部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承担责任:
(一)因物资集中采购需求计划编制、变更等原因导致违约的;
(二)物资集中采购计划汇总、下达失误的;
(三)物资采购合同订立失误的;
(四)采购经费支付违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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