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 材料价格调整物价变化怎么调整

如题所述

一、GB50500-2013中的有关比率和幅度的规定内容1、3.2.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1. 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的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 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2、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责成招标人改正。3、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合同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对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4、9.3.3如果工程变更项目出现承包人在工程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偏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双方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2. 当P0>P1*(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按照P1*(1-L)*(1+15%)调整。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5、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此时,按下列公式调整结算分部分项工程费:1.当Q1>1.15 Q0时,S=1.15 Q0×P0+(Q1-1.15 Q0)×P12.当Q1<0.85时,S= Q0×P1式中 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量结算价;      ——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再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5、9.7.3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可调材料、工程设备就挨个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按照本规定低9.7.1条规定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变化超过10%,则超过部分的价格应予调整。该情况下,应按照价格系数调整法或价格差额调整法(具体方法见条文说明)计算调整的材料设备费和施工机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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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24

第2个回答  202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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