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因战五级残疾军人回答“对越防御作战的老兵立三等战功的是否属清零的范围”的问题,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于理解民政部今年2月启动的“清零行动”范围问题;“清零行动”是对1978年后依据已经先后废止的法规《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现行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法规规定中具有安置工作资格的退役军人,而没有得到民政部门安置工作退役军人的,经过清理查核后,予以相应的安置、退养等措施,补正以前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对于退役军人安置上的瑕疵。
对于参加1984年轮战(自卫还击防御战时期的参战军人)以及所有的参战军人、退役军人一样,立有战功和没有战功的退役军人一样的,如果安置工作的国家政策,就是《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58.03.17实施)相关规定(实际上就是我们但是军人一直在讲的“哪里来、哪里去”安置原则):
五、入伍时原是家居农村或者城市郊区的农民,退伍后都应当回到原居住地区参加农业生产.当地人民委员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应当对他们做好生产上的安排,帮助他们熟悉农业生产技术,给他们从事农业生产的便利。
六、入伍时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正式职员或者工人,退伍后要求恢复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安排他们的工作;在没有安排好工作以前,原工作单位应当负责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对于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处理原则予以妥善处理.退伍义务兵的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应当由该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安置.
七、入伍时原是学校(包括中等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年龄上应适当放宽)的,原学校应当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开始时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当的学校学习.
八、入伍时家居城市没有固定职业,或者原来的职业已不适合国家需要的,退伍后,劳动部门应当予以就业登记,并在与一般群众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就业的便利,或者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帮助他们参加农业生产或者其他劳动生产.
所以说:只要你是城镇兵源的退役军人,又有三年稳定工作期的(三年内非自己原因离职的除外),不管是不是服役期间的参战军人、残疾军人、立功军人,基于80年代各地政府对于参战军人的拥军热情(不少农村兵源也是被破格安置工作的),都是很难进入民政部今年2月启动的“清零行动”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