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得分部位:
头部、躯干、大腿、小腿。
二、可用方法:
拳法:直拳、勾拳、上击拳、反背拳。
脚法:前踢、低扫踢、中扫踢、高扫踢、侧踢、后踢、内股(对大腿内侧的)踢、飞踢、膝撞等。除禁用方法外的各种武术流派的招法。
三、禁用方法:
1、用头、肘、和反关节的动作进攻对方。 2、禁止使用主动摔法 3 、一方倒地,另一方继续进攻对方。
四、得分标准:
(一)优势胜利
1、在一局比赛中确认为通过拳、脚等有效技作出的准确、有效的打击,根据有否作出相应伤害来判定
2、记分优先顺序为:
a、击倒次数
b、有否给予对手伤害
c、清晰打击次数
d、根据进攻积极性计算分数,通常优势方可得从劣势方扣除的1分
2、在比赛中,双方实力悬殊,台上裁判员征得裁判长的同意,判技术强者为该场胜方。
3、被重击(侵人犯规除外)倒地不起达8秒,或虽能站立但知觉失常,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4、一场比赛中,被重击强制读秒(侵人犯规除外)达3次,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5、比赛中,运动员出现伤病,经医生鉴定不能继续比赛者,判对方为该场胜方。
(二) 判定
在不能由击倒、技术击倒、失格(丧失比赛资格)决定胜负的情况下,取决于3名评判的判定。最终回合结束后集计各评判的给分,得分多的一方获胜,或由2名以上评判同意而决定胜负
(四)
1、用手法击中对方得分部位。
2、用腿法击中对方头部、大腿和小腿。
3、运动员消极8秒,被指定进攻后,8秒钟内仍不进攻,对方得1分。
4、主动倒地超过3秒钟不起立。
5、受劝告一次,被扣1分。
(五)不得分
1、打击效果不明显。
2、双方倒地或下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