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调解书能监督吗

如题所述

检察机关对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调解书能监督。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决的公正,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在司法能力还远远不能适应司法需求的情况下,审判监督程序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纠正错案,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仍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分析
缺乏监督的权力则会将权利推到危险的境地。因此,仍有必要设立调解的审判监督程序,使错误的调解得到纠正,避免调解价值的减损,从而保障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当前有必要加强对法官遵守自愿原则调解的监督。民事诉讼法也作了明文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由于当事人举证困难以及调解自身特点等原因,对法官在调解中有无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形成事实上的监督真空,具体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障碍:(一)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证据具有不可采集性,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负有举证义务,而举证难是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的直接原因。(1)证据不可采集的外在表现。调解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调解的全过程是目前调解案件的通病。对所在法院调解笔录的检查中发现调解过程的记录普遍简略,通常首先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若同意调解的,则由原告阐述调解方案,被告表态,如有分歧,则开始作调解工作,对于调解过程则在笔录中省略,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笔录根本无法反映调解过程和当事人的思想变化,也无法看出法官从中所起的作用。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若主张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而申请再审,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调解过程没有任何书面载体,口头调解当中即使法官有强制性语言,当事人也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使得要求再审的主张根本无法得到支持。如文中所举案例,申诉人认为其同意承担责任是因为法官言语误导,但因其所述无任何书面或录音载体为证而不能得到采信。(2)证据不可采集的内在原因。调解笔录过于简单属于技术性问题,但恰恰反映了调解的非程序性、任意性,这是证据不可采集的内在原因。由于调解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其目的是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因此,可以方式多样,形式灵活,而程序要求则相应减弱。不必遵循一定的步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也不必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三段论式的推理和论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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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2-01-19
能,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决的公正,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在司法能力还远远不能适应司法需求的情况下,审判监督程序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纠正错案,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仍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分析
缺乏监督的权力则会将权利推到危险的境地。因此,仍有必要设立调解的审判监督程序,使错误的调解得到纠正,避免调解价值的减损,从而保障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当前有必要加强对法官遵守自愿原则调解的监督。民事诉讼法也作了明文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由于当事人举证困难以及调解自身特点等原因,对法官在调解中有无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形成事实上的监督真空,具体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障碍:(一)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证据具有不可采集性,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负有举证义务,而举证难是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的直接原因。(1)证据不可采集的外在表现。调解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调解的全过程是目前调解案件的通病。对所在法院调解笔录的检查中发现调解过程的记录普遍简略,通常首先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若同意调解的,则由原告阐述调解方案,被告表态,如有分歧,则开始作调解工作,对于调解过程则在笔录中省略,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笔录根本无法反映调解过程和当事人的思想变化,也无法看出法官从中所起的作用。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若主张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而申请再审,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调解过程没有任何书面载体,口头调解当中即使法官有强制性语言,当事人也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使得要求再审的主张根本无法得到支持。如文中所举案例,申诉人认为其同意承担责任是因为法官言语误导,但因其所述无任何书面或录音载体为证而不能得到采信。(2)证据不可采集的内在原因。调解笔录过于简单属于技术性问题,但恰恰反映了调解的非程序性、任意性,这是证据不可采集的内在原因。由于调解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其目的是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因此,可以方式多样,形式灵活,而程序要求则相应减弱。不必遵循一定的步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也不必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三段论式的推理和论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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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01-26
检察机关对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调解书能监督。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决的公正,使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程序。在司法能力还远远不能适应司法需求的情况下,审判监督程序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纠正错案,保障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等方面仍具有重要的作用。
法律分析
缺乏监督的权力则会将权利推到危险的境地。因此,仍有必要设立调解的审判监督程序,使错误的调解得到纠正,避免调解价值的减损,从而保障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当前有必要加强对法官遵守自愿原则调解的监督。民事诉讼法也作了明文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对违反自愿原则的调解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由于当事人举证困难以及调解自身特点等原因,对法官在调解中有无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很难认定,形成事实上的监督真空,具体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障碍:(一)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证据具有不可采集性,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负有举证义务,而举证难是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的直接原因。(1)证据不可采集的外在表现。调解笔录过于简单,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调解的全过程是目前调解案件的通病。对所在法院调解笔录的检查中发现调解过程的记录普遍简略,通常首先征询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若同意调解的,则由原告阐述调解方案,被告表态,如有分歧,则开始作调解工作,对于调解过程则在笔录中省略,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笔录根本无法反映调解过程和当事人的思想变化,也无法看出法官从中所起的作用。根据民诉法规定,当事人若主张调解违反自愿原则而申请再审,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但调解过程没有任何书面载体,口头调解当中即使法官有强制性语言,当事人也因无法提供证据而使得要求再审的主张根本无法得到支持。如文中所举案例,申诉人认为其同意承担责任是因为法官言语误导,但因其所述无任何书面或录音载体为证而不能得到采信。(2)证据不可采集的内在原因。调解笔录过于简单属于技术性问题,但恰恰反映了调解的非程序性、任意性,这是证据不可采集的内在原因。由于调解是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其目的是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因此,可以方式多样,形式灵活,而程序要求则相应减弱。不必遵循一定的步骤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也不必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三段论式的推理和论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3个回答  2021-02-13
检察机关对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调解书不能监督。
只有在调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才能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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