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毒化学品账目至少保存

如题所述

1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年。

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安全管理

1 、单位负责人为安全管理责任人,与当地公安机关具结保证,并签订安全责任状。

2 、有安全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生产、保卫、仓库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3 、使用、储存、销售等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经过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培训,取得上岗资质。

4 、有应急处置预案,每年演练一次,有记录。

储存运输

1 、有专用仓库, 24 小时双人值班看守。

2 、仓库实行双人双锁保管、装有防盗门、防盗窗,报警电话、犬防、与 110 联网的 CK 报警器等防盗设施。

3 、仓库需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4 、有交通部门认可的专门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资质。

5 、剧毒化学品仓库有外来人员登记、值班巡查登记,清晰完整,并保存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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