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老不尊,沧州一56岁老头趁醉在卫生间猥亵朋友女儿。结果怎样?

如题所述

河北省沧州人石某与朋友来到饭店吃饭,因石某是该饭店老板娘父亲的朋友,陈某遂陪同二人吃饭。晚10时许,石某多次劝陈某喝酒并使用淫秽言语,并且对陈某动手动脚,凌晨1时,陈某进入卫生间方便石某也跟一起,在卫生间内,石某更加过分,多次猥亵陈某隐私部位。最后石某于2020年10月被判处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石某开始准备犯罪

晚上8点左右,石某和朋友到沧州"粥宫壹号"吃饭,因为石某是粥铺的老板娘卢某某父亲的朋友,卢某某便陪同石某二人吃饭。

等到晚上10点左右,石某的朋友先行离开后,石某开始多次劝卢某某喝酒,并在卢某某有些喝醉后,使用污言秽语对其进行试探挑逗,期间还多次摸卢某某的脸、腿、胸部等的部位,这些行为都对卢某某本能地推开了。

待到凌晨1点左右,卢某某去卫生间方便,石某也跟随她一同进入卫生间,在卫生间里,石某又多次对卢某某上下其手,直到凌晨1点50分左右,石某才离开。

事后卢某某报警,石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被捕后,石某对 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案发后,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卢某某的谅解。

陈某在事后报警,石某也被警方抓获

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供认,案发后石某也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石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陈某醉酒之际,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

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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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07
夏日频频狼出没,警方出手治色狼

原来,小霞在这家保健馆做理疗期间,年已花甲的店主彭某某以治疗妇科疾病为由,屡屡对小霞进行猥亵。鉴于彭某某患有疾病,警方对彭某某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滁城女孩小媚和几个闺蜜一道,结伴到人民广场玩耍纳凉。几个小姐妹坐在广场东长廊内闲聊时,一名陌生男子不知何时走过来,当着女孩的面脱去裤子做出龌龊之举。几个女孩吓得尖叫逃跑,附近市民见状拨打110报警。辖区莲心湖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最终在广场东南角将该男子抓获,并在其身上搜出管制刀具一把。之后,此人尹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

南谯区小红庙一处公共卫生间里,被人发现安装有一个微型摄像头。辖区清流派出所闻讯赶到,根据摄像头内存卡内的相关内容,很快确认租住在附近的男子王某某有重大嫌疑。民警依法对王某某房间进行搜查,结果在其笔记本电脑内查到大量偷拍的视频。最终,王某某被行政拘留8日。

遭遇侵害别忍让,果断自卫并报警

这个社会受伤害的总是女孩子,如果自己没有一点保护意识,那么谁还会珍惜自己,遇到色狼遇到危险都是女孩子在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危险。当下正值炎炎夏日,面对天空毒辣的太阳,广大市民的衣着不得不变得轻薄和凉快。尤其许多爱美的年轻女性,更加喜欢穿着比较清凉的服装,比如吊带衫、短裤和短裙等。然而,这却给一些心怀不轨的色狼,提供了偷窥和“揩油”的机会。

记者从公安部门获悉,不少女性在遭遇此类冒犯和侵害后,往往碍于颜面选择了躲避和忍耐。然而,这种忍让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等于是纵容和鼓励这些龌龊人员继续实施其卑劣行径。因此,女性在遇到侵犯后,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该果断拒绝并迅速报警。

我们应当这么防身

1、随身携带防身用具如:胡椒水、小电棍、报警器等等。

2、学习一种以上防身术。若不会也可还击招数一定要狠,当然是采取踢下阴,戳眼珠等最实用的手法。条件允许要首先环顾四周,看有没有可以做为武器的东西,比如酒瓶(砸碎一半相当于刀子),棍 子,等等。

简单讲一点打斗要领:通常动作幅度越大,速度越快,击打的力量越重。比如色狼从背后抱住你的腰,你应该先将手臂尽量向前伸,然后以最快的速度用肘向后撞击。记住,要么不反抗。否则如果歹徒做好充分准备迎战,你就麻烦了。

第2个回答  2021-03-04

被告人石某,男,1964年生,汉族,现居住在河北沧州市,于2020年10月21日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晚上8点左右,石某和朋友到沧州"粥宫壹号"吃饭,因为石某是粥铺的老板娘卢某某父亲的朋友,卢某某便陪同石某二人吃饭。

等到晚上10点左右,石某的朋友先行离开后,石某开始多次劝卢某某喝酒,并在卢某某有些喝醉后,使用污言秽语对其进行试探挑逗,期间还多次摸卢某某的脸、腿、胸部等的部位,这些行为都对卢某某本能地推开了。

待到凌晨1点左右,卢某某去卫生间方便,石某也跟随她一同进入卫生间,在卫生间里,石某又多次对卢某某上下其手,直到凌晨1点50分左右,石某才离开。

事后卢某某报警,石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逮捕,被捕后,石某对 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案发后,石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卢某某的谅解。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认为,石某违背妇女意志,趁被害人卢某某醉酒之际,对其实施猥亵,石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最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猥亵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行为手段。

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或自杀的等等。

第3个回答  2021-03-05
结果受害女子向警方报案,该56岁男子因强制猥亵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对受害女子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4个回答  2021-03-05
女孩报了警,这个老男人被抓了,判了8个月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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