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本人通过中介按揭买了一套2手房,13年10月底过户的,按中介计划按揭贷款会在2014年2月底完成,银行放款。但是本人13年11月提交给银行的资料后,换了工作,后来银行查实提交的资料和查实的资料不一样(工作单位社保单位变了),所以银行打回材料,贷款失败。
然后就去贷第二次,到14年6月,已经做好抵押,银行本来说6月下旬房款,实际没有额度。所以延迟到7月上旬房款。
在14年3月底,跟房东协商,提前搬进房子。但是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的具体内容是:
如果到6.1日,银行没有放款,将赔偿给房东每日万分之三的贷款额度(一个月2000多点)
如果7.1日银行没有房款,房东有权决定是否要卖房,可以收回。
现在确定银行会在7月上旬房款,房东现在要求赔每月2100,共四个月(2014.3,4,5,6);房东说不赔他就不卖了。收回房子!
问题:1.房东要求的赔偿超出协议,合理吗?
2.房东有权利收回房子吗?
3.现在我该如何应对?